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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出口摩托车通关“小妙招”

发布日期:2026-08-31
来源:中国摩托车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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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政策推动下,我国摩托车加速出海,推动摩托车产业向新向优发展;张雪机车在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WSBK)中夺得两连冠,一举打破杜卡迪、雅马哈等国际品牌长期垄断局面,更加彰显了我国以摩托车为代表的制造业硬核实力,为帮助企业全面掌握出口摩托车政策法规,本文主要对摩托车出口监管要求进行介绍。

  摩托车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摩托车归入品目8711项下,商品名称为“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一般按照气缸容量(排气量)可分为50毫升以下、50-250毫升、250-500毫升、500-800毫升和800毫升以上,对应可归入87111000—87115000项下;电动摩托车可归入87116000项下。

  出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我国对燃油摩托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及全地形车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生产企业的每款具体车型需申请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经营企业需获得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授权,方可申请出口摩托车许可证。出口前,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许可申报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申报的为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出台的《办理汽车、摩托车临时出口许可证程序(试行)》的要求,如企业出口工程承包或非自产(进口后转出口)摩托车等特殊情形的,可按要求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企业凭出口许可证向当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要求,摩托车应申报五项要素。摩托车品名,应明确指出摩托车的通用名称,以便海关进行正确的商品分类和识别;摩托车发动机类型,应注明摩托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具体类型,如柴油、半柴油、汽油、电动机等;摩托车排气量(电动摩托车无需申报):应申报摩托车具体的气缸容量,为该发动机所有气缸容量之和,一般以“CC”或“毫升”为单位;摩托车品牌(中文或外文均可),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摩托车上的品牌标志,需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以便海关进行品牌识别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核查;摩托车型号,一般为摩托车功能、款式等指标的代码,有助于区分不同功能和配置的产品。

  出口商品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出口摩托车未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无需在出口前实施法定检验;海关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实施抽查,即可能在通关过程中实施开箱查验。此外在海关查验实务中,对出口摩托车产品的抽查时,常出现夹带、漏报危险品(如蓄电池、电解液等),因此为减少风险提高通关效率,出口企业应积极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如实申报,告知相关风险问题。

  部分国家(地区)入境认证要求

  本文重点介绍部分国家(地区)入境认证要求。欧盟对摩托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分为整车型式认证和部件型式认证。一般先取得灯光等零部件的部件型式认证,然后逐步取得制动性能、废气排放、噪声等特性的部件型式认证,e-mark认证为欧盟对摩托车型式认证。泰国制定的有关摩托车管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车辆认证框架法规以及针对零部件和系统认证的法规,泰国TISI认证可采用以下3种方式之一,主要为:抽取样品并由指定实验室检测,抽取样品由企业人员在企业检测,测试报告的检查。菲律宾对部分摩托车零部件要求必须取得BPS认证或者ICC进口检验,才能清关和销售。为进一步强化摩托车合规出口,建议企业重点关注进口国(地区)对摩托车产品相关准入或认证要求,提前了解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避免境外通关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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