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海涛,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青年学者。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禁摩政策的法治化转型(缩略版)
禁摩政策是我国地方政府在特定历史时期应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产业发展及环境问题的阶段性治理手段。自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众多城市相继出台禁止或限制摩托车通行的规定,逐步形成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依据、“区域限行 + 全天禁行” 为禁限模式、牌照管理为限制手段、严格处罚为制度保障的政策体系。然而,随着技术进步、治安环境改善、环保标准升级及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的推进,禁摩政策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逐渐受到质疑,其法治化转型已成为必然趋势。
各地禁摩政策的实践样态与典型特征
禁摩政策具有高度地方性与行政干预色彩,不同城市的实践路径差异显著。从典型城市来看,其政策设计呈现出多元特征:
在禁限模式上,北京以 “特定路段全天禁行 + 按车牌限行 + 外地车限制” 为核心,如长安街及延长线全天禁摩,京 B 号牌摩托车不得进入四环内,外地摩托车禁止进入六环内;上海则根据号牌类型(沪 A、沪 B、沪 C 等)细分禁行区域,“三纵三横” 主干道及浦东新区等重点路段受限;深圳在主要城区及大鹏新区实施全天禁行,仅 107 国道等少数道路例外;广州以区域分区管理为主,市中心、大学城等为 24 小时禁行区,全面禁止外市籍摩托车通行。
牌照管理方面,多地采取总量控制与区域差异化策略。北京京 A 牌照停止发放,需通过二手车市场或司法拍卖获取;上海沪 A、沪 B 等黄牌停止新发,仅能过户取得,郊区蓝牌需满足户籍条件;广州仅增城区、从化区居民可申请粤 A 牌照;深圳则直接禁止本地摩托车注册上牌。
处罚标准上,各地依据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结合实施。深圳处罚最为严格,违规进入禁行区可处 2000 元罚款并扣 1 分;北京、苏州等地罚款 100 元并扣 1 分;成都、武汉等则直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
综合来看,各地禁摩政策的典型特征集中体现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核心法律依据,结合地方立法落地;采用区域限行与全天禁行相结合的模式;以严格的牌照获取条件和区域化管理限制使用;通过差异化处罚保障执行;对警用、抢险等特殊用途车辆予以豁免。
禁摩政策的合理性变迁与合法性困境
禁摩政策的合理性基础随社会发展发生显著变化。在治安防控方面,早期摩托车因高机动性成为犯罪工具(如广州 2000 年后 “飞车抢夺” 案件中摩托车占比超 50%),但随着监控技术普及与警务信息化提升,摩托车犯罪率大幅下降,全面禁摩的治安理由已弱化。在交通秩序维护上,摩托车事故致死率较高(2017 年广州摩托车事故死亡人数占比 43.09%),但 “一刀切” 禁摩忽视了严格执法、安全教育等更具比例性的方案,且摩托车在缓解短途拥堵中的价值逐渐凸显。
从产业与环保视角看,摩托车产业已形成完整体系(2023 年产量 1941.63 万辆、销量 1899.07 万辆),禁摩政策对汽车产业的隐性扶持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而电动摩托车推广及国四、国五排放标准实施,使尾气污染问题显著改善,环保理由亦需重新审视。
与此同时,禁摩政策面临多重合法性困境。内容上,部分措施与上位法冲突:对已合法上牌摩托车的长期禁行,可能违反《行政许可法》中 “不得擅自改变生效行政许可” 的规定;地方设定的普遍性禁行措施,可能超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道路通行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的权限;深圳等地的高额罚款,可能超出《行政处罚法》对地方规章的授权范围。此外,禁摩政策还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行政性垄断,通过限制摩托车使用与销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程序上,部分地方政策制定缺乏正当性。如深圳 2022 年《禁摩通告》在 74% 公众反对的情况下,未回应意见或调整政策,亦未举行听证,程序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不足,引发对政策正当性的广泛质疑。
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冲突及转型路径
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消除地方壁垒,但当前百余个城市的差异化禁摩政策导致市场准入条件碎片化。同一品牌摩托车在甲地可合法通行,在乙地却被禁止,形成隐性区域壁垒,阻碍商品与要素跨区域流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 “不得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 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禁摩政策的法治化转型需依托 “合法性审查 — 公平竞争审查 — 行政性垄断认定” 框架推进:
合法性审查是转型基础。需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排查政策是否越权或侵犯合法权益。四川绵阳 2024 年底通过备案审查,认定 2010 年禁摩通告因超期失效并予以废止,为政策清理提供了范例。同时,应建立常态化审查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审查建议参与监督,推动 “以禁代管” 向 “以管代禁” 转型。
公平竞争审查需贯穿政策全生命周期。对拟出台政策,应评估是否构成市场准入壁垒,公开征求意见并公示结论;对已生效政策,按 “谁制定、谁清理” 原则,对违反公平竞争的予以废止或调整。江苏盐城 2024 年解除电动轻便摩托车禁行,体现了对公平竞争原则的遵循。
行政性垄断认定旨在实现实质公平。需判断政策是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如以公共利益名义掩盖地方保护、选择性执法扶持本地产业等。相关主体可依据《反垄断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推动纠正不合理措施。
目前,西安、桂林、无锡、鄂尔多斯等多地已放松或解除禁摩限制,黑龙江、贵州拆除高速公路禁摩标识,显示政策转型已迈出实质性步伐。未来,通过完善审查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禁摩政策有望实现精细化、法治化调整,在保障交通秩序与环境治理的同时,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现多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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