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入会费、会费收取办法;
(六)审议会员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于重大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是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和办理摩托车商会的工作事宜;
(四)受理入会申请和办理退会手续;
(五)执行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业务;
(六)起草商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和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协商提名候选人,通过理事会差额选举产生;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一届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秘书长由会长在征求副会长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由理事会差额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委派若干名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商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办事机构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提名;
(五)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聘用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代表机构名称应在前面冠以中国摩托车商会全称。 |